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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衢州衢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黎晖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803执171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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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803执171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浙江衢州衢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黎晖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衢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浙江衢州衢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黎晖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803执17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衢州衢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信安东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147752813B。 法定代表人:洪辉发。 被执行人:郑黎晖,男,1989年09月18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浙江衢州衢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黎晖(2021)浙0803执1714号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9月27日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803执1714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郑靓 审判员缪崇民 审判员胡志宏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舒景颖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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