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新梅、季永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902执456号之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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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902执456号之九案件名称
刘新梅、季永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刘新梅;季永强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902执456号之九申请人:刘新梅,女,汉族,1974年12月14日生,住新兴区。被执行人:季永强,男,汉族,1976年12月06日生,住新兴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季永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9月0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季永强在账户内余额人民币430.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季永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095.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侯兆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永明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且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联系人:侯兆滨联系电话:04648219633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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