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韩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4民初67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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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4民初6722号案件名称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韩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韩丹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4民初6722号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娟,辽宁吉慧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丹,汉族,住营口市西市区。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韩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卢 妍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芝莹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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