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丹、肖亚芬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81民初26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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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81民初2698号案件名称
陈丹、肖亚芬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陈丹;肖亚芬;李娟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81民初2698号原告:陈丹,女,198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平,湘乡市龙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亚芬,男,199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被告:李娟娟,女,198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原告陈丹与被告肖亚芬、李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丹申请撤回对被告肖亚芬、李娟娟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10元,财产保全费1340元,由原告陈丹负担。审 判 员 陈礼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熊彩峰书 记 员 刘 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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