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晓妮、伊川县弘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29执9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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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29执929号案件名称
全晓妮、伊川县弘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伊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全晓妮;伊川县弘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29执929号申请执行人:全晓妮,女,苗族,1974年7月12日出生,贵州省务川县人,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李林恩,系贵州百恒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伊川县弘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性用代码:914103296659769566。法定代表人:尚青民,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全晓妮与伊川县弘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遵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遵市劳人仲字(2020)第39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告伊川县弘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全晓妮停工留薪期工资2898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0403元、护理费7360元,于2020年12月26内支付。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伊川县弘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2021年4月2日/2021年9月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有3831.93元但实际控制40.66元,为轮候冻结,其他有零星存款,暂不宜扣划。三、2021年7月14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居住地或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调查,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4月27日,向土地、房产、公积金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伊川县弘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财产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四、2021年9月1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伊川县弘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2021年9月19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2021年9月17日,对被执行人伊川县弘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尚青民作出拘留决定,因未实际控制而无法实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告知申请人可申请律师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为106748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106748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员 赵孟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兼) 赵鸿飞书 记 员 杜孟茹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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