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宝塔区支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2021)陕06民特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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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民特235号案件名称
李文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宝塔区支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李文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宝塔区支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6民特235号 申请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宝塔区支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双拥大道。负责人:段阵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晔,陕西厚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文华,女,196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居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申请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宝塔区支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文华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宝塔区支公司申请请求:依法撤销延安市宝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宝区劳仲字(2021)第404号仲裁决定书。事实和理由:一、本案仲裁审限超期,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当撤销。二、裁决书所依据事实不清,依据合同约定,双方之间系独立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保险代理关系,未建立劳动关系,也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申请人自然无需为被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被申请人李文华答辩称,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经审查查明,2021年6月23日,延安市宝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宝区劳仲字(2021)第0404号裁决:被申请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宝塔区宝塔支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申请人办理并缴纳2005年9月至2021年3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具体缴费比例及金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数额为准。本院认为,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案件应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针对逾期未裁决的情况,法律赋予仲裁申请人提起诉讼的权利,主要是对仲裁申请人权利的保护,公司作为仲裁被申请人,以此为由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理由不能成立。关于申请人主张双方系保险合同代理关系,并非劳动关系,然上述理由实质涉及事实认定,并不属于法定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综上,经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申请人在诉讼中并未提交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仲裁裁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可撤销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宝塔区支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宝塔区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正卫审 判 员 齐进飞人 民 陪 审 员 万延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薛 莉书 记 员 陈方旭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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