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兴元、姚春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22民初15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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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2民初1509号案件名称
王兴元、姚春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汉寿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王兴元;姚春香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22民初1509号原告:王兴元,男,196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被告:姚春香,女,196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原告王兴元与被告姚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王兴元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兴元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兴元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王兴元负担。审 判 长 刘淑珍人民陪审员 曾爱民人民陪审员 徐艳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李先煜书 记 员 戴志鹏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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