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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兴元、姚春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22民初15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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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22民初1509号
  • 案件名称

    王兴元、姚春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汉寿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王兴元;姚春香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22民初1509号原告:王兴元,男,196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被告:姚春香,女,196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原告王兴元与被告姚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王兴元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兴元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兴元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王兴元负担。审 判 长  刘淑珍人民陪审员  曾爱民人民陪审员  徐艳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李先煜书 记 员  戴志鹏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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