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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娜、邬登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503执223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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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503执223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李娜、邬登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六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李娜;邬登峰;张松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503执22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娜,女,1983年7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邬登峰,男,1981年8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张松,男,1980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李娜与邬登峰、张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皖1503民初66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邬登峰、张松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李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503执2237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周维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王洪峰书 记 员 冯学思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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