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1、金某2赡养费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683民初55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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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683民初5560号案件名称
金某1、金某2赡养费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嵊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金某1;金某2案件缘由
赡养费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83民初5560号 原告:金某1,男,196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炉泸(系原告之女),女,198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告:金某2,男,199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敏爱(系被告之母),女,196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岳正,嵊州市黄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金某1与被告金某2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金某1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金某1负担。 审判员徐烽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冯冰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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