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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艳梅、王冠南民事经济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4执恢8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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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04执恢827号
  • 案件名称

    韩艳梅、王冠南民事经济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韩艳梅;王冠南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4执恢827号申请执行人:韩艳梅。被执行人:王冠南。(2016)辽0204民初46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4条,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丽审 判 员  李华兴审 判 员  于晓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高 峰书 记 员  姜荣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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