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艳梅、王冠南民事经济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4执恢8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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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4执恢827号案件名称
韩艳梅、王冠南民事经济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韩艳梅;王冠南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4执恢827号申请执行人:韩艳梅。被执行人:王冠南。(2016)辽0204民初46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4条,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丽审 判 员 李华兴审 判 员 于晓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高 峰书 记 员 姜荣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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