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军、耿翠芬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22民初2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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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22民初2420号案件名称
李建军、耿翠芬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兴隆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李建军;耿翠芬;李伟;刘金东;兴隆县青松岭镇西湾村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22民初2420号原告:李建军,男,195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原告:耿翠芬,女,196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李伟,女,1982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刘金东,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委托代理人:许红玉,河北东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兴隆县青松岭镇西湾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秀恩,村主任。原告耿翠芬、李建军、李伟与被告刘金东、第三人兴隆县青松岭镇西湾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2021年9月20日,原告耿翠芬、李伟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李建军于2021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按原告耿翠芬、李伟撤诉处理。二、准许原告李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0.00元,减半收取1,190.00元,由原告李建军、耿翠芬、李伟负担。审判员 冯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孟伟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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