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岩玲、李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04执38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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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04执381号之一案件名称
周岩玲、李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周岩玲;李伟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04执3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岩玲,女,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丹东市振安区。委托代理人:赵嘉熙(周岩玲女儿),女,199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丹东市振安区。被执行人:李伟,男,199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学生,住丹东市振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岩玲与被执行人李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21)辽0604民初71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伟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伟财付通账户085e9858e049552e75467e855wx.tenpay.com内存款116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志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姜晓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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