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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晓伟、徐子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冀0981民初25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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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81民初2548号
  • 案件名称

    崔晓伟、徐子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泊头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崔晓伟;徐子坚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冀0981民初2548号原告:崔晓伟,男,198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委托代理人:江运霞,河北天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子坚,男,198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原告崔晓伟与被告徐子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江运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子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借款34000元及延期支付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21年1月2日向原告借款34000元,承诺于2021年5月1日前还清,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无果,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徐子坚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从事物流货运,被告曾多次在原告处发货。原告主张,2019年被告多次在原告处发货,并拖欠原告运费,2021年1月2日被告前往原告经营的货站,原、被告经过对账,被告尚欠原告运费34000元,因资金周转困难,被告以借款的形式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并承诺于2021年5月1日前还清,但至今未还,现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交被告出具的借条一张。本院认为,被告徐子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抗辩的权利,应承担相应于己不利的后果。被告向原告借款34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34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原告催要下未能及时返还借款,原告主张逾期利息损失,应予支持。应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子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欠款34000元,并自2021年5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保全费370元,由被告徐子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亚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亚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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