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秀梅、邵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631民初3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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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31民初352号案件名称
程秀梅、邵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黄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黄龙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程秀梅;邵霞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黄 龙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631民初352号 原告:邵霞,女,汉族,住陕西省黄龙县。被告:程秀梅,女,汉族,住陕西省黄龙县。原告邵霞与被告程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霞、被告程秀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程秀梅立即清偿借款本息1992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1年6月20日被告以工程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16900元,双方签订了借贷合同,约定月利息为1.5分。被告程秀梅辩称:欠款属实,但是已经偿还90000元。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当庭采信,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1月,被告向原告借款120000元,约定月息1.5分。2021年6月2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邵霞现金叁拾壹万陆仟玖佰元整(316900元,月息0.015),借款人:程秀梅”。另查明,被告偿还原告90000元,剩余本息共计1992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有效。原告按照约定给付被告120000元。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但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本息,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1992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程秀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邵霞本息199200元;二、驳回原告邵霞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56元,减半收取3078元,由原告邵霞负担878元,被告程秀梅负担2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吴 岗 峰 二0二一 年 九 月八日 书 记 员 董 丽 萍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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