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王洪志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4民初57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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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4民初5797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王洪志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王洪志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4民初579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成仁街1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66920796XJ。负责人:龚晓坤,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洋,辽宁世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雅楠,辽宁世勋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告:王洪志,男,1989年7月1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盖州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告王洪志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撤诉。案件受理2756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1378元,由原告负担1378元。审 判 长 杨诚诚人民陪审员 吕国萍人民陪审员 周新香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孙亚楠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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