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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宪军、侯凤艳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83民初6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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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民初6255号
  • 案件名称

    王宪军、侯凤艳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王宪军;侯凤艳;庄河市顺达客运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83民初6255号原告:王宪军,男,196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宫成令,系辽宁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凤艳,女,196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第三人:庄河市顺达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唐立夫。原告王宪军诉被告侯凤艳、第三人庄河市顺达客运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李春艳审判员  刘作凤审判员  张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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