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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占民、尚利利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81民初27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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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81民初2755号
  • 案件名称

    尚占民、尚利利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泊头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尚占民;尚利利;沧州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81民初2755号原告:尚占民,男,1975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泊头市。原告:尚利利,女,1980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贾金鑫,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沧州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占民、尚利利与沧州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陈凤雷、常婷婷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凤雷、常婷婷撤诉。审判员  栗向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 娟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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