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兴伟、马一四夫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08民初364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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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08民初3641号之二案件名称
刘兴伟、马一四夫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唐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刘兴伟;马一四夫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08民初3641号之二原告:刘兴伟,男,197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马一四夫,男,1984年2月17日出生,回族,住甘肃省临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兴伟与被告马一四夫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0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兴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4元,由原告刘兴伟负担。审判员 李连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 林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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