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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兴伟、马一四夫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08民初364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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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208民初3641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刘兴伟、马一四夫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唐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刘兴伟;马一四夫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08民初3641号之二原告:刘兴伟,男,197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马一四夫,男,1984年2月17日出生,回族,住甘肃省临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兴伟与被告马一四夫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0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兴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4元,由原告刘兴伟负担。审判员  李连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 林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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