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延忠、贺先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7执153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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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7执153号之四案件名称
史延忠、贺先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坪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史延忠;贺先伦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7执153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史延忠,男,196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旬阳县人,住旬阳县城关镇。被执行人:贺先伦,男,196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住镇坪县城关镇。本院在执行史延忠与贺先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20)陕0927民初26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给付义务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事项,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65000元,并支付利息95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得被执行人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有存款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贺先伦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23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永鑫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定林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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