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向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125执32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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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125执320号之一案件名称
周向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云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周向前案件缘由
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125执320号之一 被执行人:周向前,男,1970年6月7日出生于浙江省云和县,汉族,高中文化,云和县蓝钥匙工艺厂负责人,住浙江省云和县。 被执行人周向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丽云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周向前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予以继续追缴。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周向前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执行相关告知材料,要求周向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传唤被执行人周向前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周向前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及收益类保险等财产进行了线下调查,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周向前名下无车辆、无不动产、无工商登记、无收益类保险和有价证券、亦无住房公积金等其他财产。被执行人周向前在浙江云和农村商业银行有存款309元,本院已扣划,用已缴纳罚款。截至2021年9月17日,被执行人周向前罚金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罚金未执行到位标的15000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周向前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周向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且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周向前作出拘留15天、罚款1000元的决定(已缴纳309元,剩余691元未缴纳)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而未实际拘留。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周向前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限制出入境的执行措施。 综上,被执行人周向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125执32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邱贵娟 审判员陈积伟 审判员徐婉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周雅露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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