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联福、邱县元瑞化妆品经销处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知民初22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知民初221号
  • 案件名称

    李联福、邱县元瑞化妆品经销处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李联福;邱县元瑞化妆品经销处;孙孟
  • 案件缘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知民初221号原告:李联福,男,197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文意,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县元瑞化妆品经销处,经营场所河北省邯郸市邱县古城营镇潘坡村村南,经营者孙孟。被告:孙孟,女,系邱县元瑞化妆品经销处投资人。原告李联福与被告邱县元瑞化妆品经销处、孙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李联福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联福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联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联福负担。审判长  程存杰审判员  吴钰轩审判员  彭 鑫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冯健茹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