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发龙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4民督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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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民督268号案件名称
杨发龙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织金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杨发龙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4民督268号申请人:杨发龙,男,汉族,1991年05月14日出生,汉族,住织金县,居民公民身份号码:证522425199105143918。被申请人:周敏畅,女,汉族,1973年0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织金县,居民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51973××××××××。申请人杨发龙于2021年0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于2021年09月13日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发龙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发龙的支付令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何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敏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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