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芭乐互动(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王琼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民终58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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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民终5815号
  • 案件名称

    芭乐互动(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王琼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芭乐互动(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王琼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民终58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芭乐互动(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东街11号3层3115室。法定代表人:姚建疆,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琼,女,1988年10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门头沟区。上诉人芭乐互动(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琼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7民初58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芭乐互动(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芭乐互动(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芭乐互动(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芭乐互动(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姚 红审 判 员  赵 斌审 判 员  张建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王 飞书 记 员  宋惠玲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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