芭乐互动(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王琼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民终581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京01民终5815号案件名称
芭乐互动(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王琼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芭乐互动(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王琼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民终58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芭乐互动(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东街11号3层3115室。法定代表人:姚建疆,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琼,女,1988年10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门头沟区。上诉人芭乐互动(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琼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7民初58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芭乐互动(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芭乐互动(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芭乐互动(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芭乐互动(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姚 红审 判 员 赵 斌审 判 员 张建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王 飞书 记 员 宋惠玲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曹清联、王传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1执1557号 下一篇 杨发龙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4民督2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