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新世纪铸业有限公司、沧州水源圣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21执10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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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21执1041号案件名称
沧州新世纪铸业有限公司、沧州水源圣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沧州新世纪铸业有限公司;沧州水源圣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21执1041号申请执行人:沧州新世纪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县张官屯乡南大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17857084898。法定代表人:张强,职务:经理。被执行人:沧州水源圣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山县五里窑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5MA0CDYM36Q。法定代表人:冯俊荣,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沧州新世纪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沧州水源圣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沧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7日作出的(2021)冀0921民初2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沧州新世纪铸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按判决书给付申请执行人本金18108元及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措施:1.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沧州水源圣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开始,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有价证券、工商登记、民政婚姻等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金融理财、无股息红利,亦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开始,冻结了被执行人沧州水源圣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账户。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沧州水源圣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沧州新世纪铸业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世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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