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清联、王传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1执15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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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21执1557号案件名称
曹清联、王传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曹清联;王传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21执1557号申请人:曹清联(曾用名李洋),男,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王传永,男,198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滨河湾北区。本院在执行曹清联与王传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421执15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晓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向 雷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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