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正春与李道平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5民初34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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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5民初3496号案件名称
汪正春与李道平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云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汪正春;李道平案件缘由
劳动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 庆 市 云 阳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5民初3496号 原告:汪正春,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勋,重庆市云阳县青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道平,男,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云中,重庆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汪正春与被告李道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汪正春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正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正春负担。 审 判 长 李文林 人 民 陪 审 员 薛进才 人 民 陪 审 员 聂 华 二○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范仨仨书 记 员 谭银桂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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