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广银、李明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6执8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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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6执832号案件名称
李广银、李明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吴起县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李广银;李明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626执832号 申请执行人:李明,男,汉族,1963年12月27日生,住陕西省吴起县。被执行人:李广银,男,汉族,1969年03月04日生,住陕西省吴起县。申请执行人李明与被执行人李广银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7月22日申请执行人李明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6民初5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该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李广银支付还申请执行人李明合伙期间垫资24万元。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执行,并于2021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李广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并由被执行人李广银交纳案件受理费2450元、执行费17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明与李广银私下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执行人李明申请撤销对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6执832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明自愿缴纳了案件受理费2450元、执行费17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6执8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生 龙审 判 员 穆 建 勋 审 判 员 梁 志 喜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袁 巧 荣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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