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鑫、白海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622执85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内0622执853号案件名称
李鑫、白海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李鑫;白海锋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622执853号申请执行人李鑫,男,1979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被执行人白海锋,男,1982年9月13日生,汉族,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本院在执行李鑫与白海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鑫依照(2020)内0622民初516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白海锋履行案件款本金300000.00元及利息3696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付案件受理费5248.00元、执行费9148.00元。本院受理强制执行案件后,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于2021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白海锋邮寄送达(2021)内0622执85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白海锋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2、2021年5月份至2021年9月份期间,通过最高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白海锋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进行了查询,反馈被执行人白海锋无银行存款,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时也进行了传统财产查控,无财产可供执行。3、依法向被执行人白海锋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行为。4、于2021年9月23日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李鑫,申请执行人李鑫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白海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白海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行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白海锋其他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认可人民法院的调查结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贵荣审判员 高振基审判员 赵美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武来庆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于艳丽、大连长兴岛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92执402号之二 下一篇 汪正春与李道平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5民初34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