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井侠、许超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02执46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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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02执4628号案件名称
李井侠、许超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亳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李井侠;许超;亳州市敬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黄美英;许慧龙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02执4628号申请执行人:李井侠,女,1964年07月14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许超,男,1988年1月02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亳州市敬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谯陵路路西4号。被执行人:黄美英,女,1963年7月06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许慧龙,男,198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井侠与被执行人许超、亳州市敬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黄美英、许慧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皖1602民初68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因该案已于(2019)皖1602执1310号案件并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602执46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柏永生审判员 曹友喜审判员 吕迎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汉林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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