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耒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平员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81民初6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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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81民初6028号案件名称
湖南耒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平员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耒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湖南耒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平员;夏仁伟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81民初6028号原告:湖南耒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耒阳市蔡伦北路200号。法定代表人:梁新斌,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鹏飞,该公司职员。被告:陈平员,男,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被告:夏仁伟,男,198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原告湖南耒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平员、夏仁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湖南耒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耒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陈平员已还清全部贷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耒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458元,减半收取计1729元,由原告湖南耒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望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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