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辉、沈阳温州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2民特36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民特368号案件名称
于辉、沈阳温州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于辉;沈阳温州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2民特368号申请人(原告):于辉,女,197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沈阳市铁西区-188。委托代理人:马冬梅,女,汉族,1952年6月16日出生沈阳市铁西区-349.被申请人(被告):沈阳温州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中华路68号73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7748474917。法定代表人:宋承全,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碧琳,辽宁法大(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于辉与被申请人沈阳温州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于辉与申请人沈阳温州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于2021年7月8日经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被申请人沈阳温州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于辉4层106号商铺2020年11月12日至2021年11月11日税后租金12044元。二、双方再无其他纠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于辉与申请人沈阳温州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经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盛 雯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梁巍巍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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