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春刚、刘国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3民终23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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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民终2336号案件名称
刘春刚、刘国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刘春刚;刘国艳;景万庆;凌源市金地商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3民终23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春刚,女,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凌源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国艳,女,196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凌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明(原告刘国艳之夫),男,196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贡海洋,辽宁昌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景万庆,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金地商贸公司经理,住凌源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凌源市金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凌源市朝阳路东段7-9号。法定代表人∶景万庆,经理。上诉人刘春刚因与被上诉人刘国艳、景万庆、凌源市金地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凌源市人民法院(2020)辽1382民初24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春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春刚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刘春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树立审判员 李耀举审判员 华政通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刘 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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