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电力工业局供热管理处、李勇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2761民初137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2761民初1378号案件名称
大兴安岭地区电力工业局供热管理处、李勇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大兴安岭地区电力工业局供热管理处;李勇案件缘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2761民初1378号原告:大兴安岭地区电力工业局供热管理处,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曙光街。负责人:李国军,该管理处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丹丹,该管理处职员。被告:李勇,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本院受理的大兴安岭地区电力工业局供热管理处诉被告李勇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大兴安岭地区电力工业局供热管理处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大兴安岭地区电力工业局供热管理处负担。审判员 杨 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洋洋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冯桂英、冯光英等继承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622执538号 下一篇 刘春刚、刘国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3民终23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