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桂英、冯光英等继承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622执5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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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622执538号案件名称
冯桂英、冯光英等继承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淇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冯桂英;冯光英;冯光霞;冯光友;冯光胜;冯光龙;冯光平;冯光琴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4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622执538号申请执行人:冯桂英,女,汉族,1954年12月10日出生,住卫辉市。申请执行人:冯光英,女,汉族,1965年12月15日出生,住淇县。申请执行人:冯光霞,女,汉族,1972年11月7日出生,住淇县。被执行人:冯光友,男,汉族,1957年1月27日出生,住淇县。被执行人:冯光胜,男,汉族,1960年12月23日出生,住淇县。被执行人:冯光龙,男,汉族,1963年4月27日出生,住淇县。被执行人:冯光平,男,汉族,1968年4月21日出生,住淇县。被执行人:冯光琴,女,汉族,1970年8月29日出生,住淇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桂英、冯光英、冯光霞与被执行人冯光友、冯光胜、冯光龙、冯光平、冯光琴继承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执行人的执行依据判决书主文内容载明“冯全图、常树花遗留的位于淇县砖木结构住宅(东屋)77.49平方米,砖木结构的门面店铺20.46平方米由冯桂英、冯光英、冯光霞、冯光友、冯光胜、冯光龙、冯光平、冯光琴各继承八分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权利义务明确;(二)给付内容明确。”申请执行人冯桂英、冯光英、冯光霞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与判决书内容明显不符,判决书确认了房产权利归属并无执行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冯桂英、冯光英、冯光霞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俊英审判员 段绍光审判员 李文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申 臣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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