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嫦娥、李秀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2执108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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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2执1083号之一案件名称
谭嫦娥、李秀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宜章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谭嫦娥;李秀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2执10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谭嫦娥,女,198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富安大道华南大道1号,身份证:43102219851025316X。被执行人:李秀波,男,198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宜章县一六镇香口洞村10组,身份证:431022198810222859。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嫦娥与被执行人李秀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长期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秀波返还申请执行人谭嫦娥借款43400元,该款自2021年9月30日起,每月30日前支付2000元,直至43400元偿清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022民初4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波审判员 左亚军审判员 魏益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宁敏忠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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