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中、张近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923民初4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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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923民初4112号案件名称
吴中、张近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吴中;张近松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923民初4112号原告:吴中,男,197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被告:张近松,男,1993年3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中诉被告张近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中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近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而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中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中负担。审判员 李大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冉志敏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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