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州市家安物业有限公司、刘润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81民初37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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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81民初3789号案件名称
盖州市家安物业有限公司、刘润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盖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盖州市家安物业有限公司;刘润芝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81民初3789号原告:盖州市家安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盖州市和谐家园小区。法定代表人:方景波,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峰,盖州卫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润芝,男,197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盖州市。原告盖州市家安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润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盖州市家安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盖州市家安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盖州市家安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盖州市家安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绍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蕾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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