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俞美凤、王驰昇与张小妹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民初7253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民初72537号
  • 案件名称

    俞美凤、王驰昇与张小妹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王驰昇;俞美凤;张小妹
  • 案件缘由

    相邻关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72537号原告:俞美凤,女,195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王驰昇,男,194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飒,上海木诚木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迎,上海木诚木律师事务所。被告:张小妹,女,195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俞美凤、王驰昇诉被告张小妹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2021年9月17日,原告俞美凤、王驰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美凤、王驰昇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俞美凤、王驰昇负担。审 判 员  戴 勤法官助理  殷 昊书 记 员  刘夏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