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美凤、王驰昇与张小妹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民初725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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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民初72537号案件名称
俞美凤、王驰昇与张小妹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王驰昇;俞美凤;张小妹案件缘由
相邻关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72537号原告:俞美凤,女,195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王驰昇,男,194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飒,上海木诚木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迎,上海木诚木律师事务所。被告:张小妹,女,195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俞美凤、王驰昇诉被告张小妹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2021年9月17日,原告俞美凤、王驰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美凤、王驰昇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俞美凤、王驰昇负担。审 判 员 戴 勤法官助理 殷 昊书 记 员 刘夏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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