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佐罗贸易有限公司、湖南金九财务管理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04民初25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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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民初2578号案件名称
湘潭市佐罗贸易有限公司、湖南金九财务管理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湘潭市佐罗贸易有限公司;湖南金九财务管理有限公司;湖北宏缘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武汉林四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04民初2578号原告:湘潭市佐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下摄司街道解放村42栋4单元43号。法定代表人:池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翔,湖南公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金九财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芙蓉东路97号人防办办公大楼八层。法定代表人:颜志德。被告:湖北宏缘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龙腾大道特3号。法定代表人:江福兵,总经理。被告:武汉林四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双柳街矮林村六组。法定代表人:杨亚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湘潭市佐罗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金九财务管理有限公司、湖北宏缘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武汉林四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湘潭市佐罗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南金九财务管理有限公司、湖北宏缘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武汉林四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湘潭市佐罗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潭市佐罗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金九财务管理有限公司、湖北宏缘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武汉林四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湘潭市佐罗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湘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夏 璇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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