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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清晨、营口锐信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804民初47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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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804民初4742号
  • 案件名称

    管清晨、营口锐信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营口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管清晨;营口锐信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姜传发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804民初4742号原告:管清晨,男,汉族,1957年12月14日出生,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站前街29号3-4-2。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辽宁维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营口锐信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芦屯镇塑料工业园(01-海东大森塑料厂厂房二层)。法定代表人:迟丹丹,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晓宇,系公司员工。被告:姜传发,男,汉族,1966年4月13日出生,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红海新区B区G4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晓宇,自然情况同上。原告管清晨与被告营口锐信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信广告传媒公司)、姜传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管清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锐信广告传媒公司、姜传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晓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管清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3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7月6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25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33万元,约定月利率2分,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据。从2017年起至今,被告陆续给付原告利息76000元,现因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所欠利息,故诉请贵院依法裁判。被告锐信广告传媒公司、姜传发辩称,认可借款事实,同意偿还。但已经还了一部分借款本金。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25日,被告锐信广告传媒公司、姜传发向原告出具了《借据》一份,借据载明今从管清晨处借款人民币叁拾叁万元整,月利率贰分。被告锐信广告传媒公司在借款人项下盖章、姜传发在借款人项下签字并按手印。对于前述借款事实及金额被告锐信广告传媒公司、姜传发予以认可。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庭审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借据等证据载卷为凭。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主张二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33万元,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二被告出具的借据一份,并对借款由来作了陈述,有理有据。被告锐信广告传媒公司、姜传发对于该笔借款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锐信广告传媒公司、姜传发辩称其已经偿还了一部分借款本金的意见,因其未能提供据以支持的证据证明,本院不予认可。综上,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对于原告的前述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提出从2017年7月6日起按照月利率2分支付利息主张,按照法律规定,本院支持从2017年7月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原告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锐信广告传媒公司、姜传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管清晨33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3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原告起诉时即2020年9月14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0元,由被告锐信广告传媒公司、姜传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 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美慧附: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依法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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