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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垚、王斌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1024执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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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1024执216号
  • 案件名称

    徐垚、王斌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山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徐垚;王斌
  • 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1024执216号申请执行人:徐垚,男,汉族,住山阳县。被执行人:王斌,男,汉族,住山阳县。申请执行人徐垚与被执行人王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陕1024民初9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告王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徐垚合伙利益分配款96000元;案件受理费2200元,由被告王斌负担。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王斌未自觉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徐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划拨了王斌银行存款共计3370元,依法收取执行费134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2030元。因被执行人王斌工资已被法院扣留,申请执行人徐垚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1024执2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鸿雁审 判 员 赵 虎审 判 员 房小康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张 烨书 记 员 杨 昊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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