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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周中梁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6执3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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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6执355号
  • 案件名称

    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周中梁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周中梁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6执355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组织机构代码:349983118 法定代表人:刘高峰。 被执行人:周中梁,男,1983年8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浬浦镇兼溪村大兼溪835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关于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周中梁借款合同纠纷商事仲裁一案,衢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衢仲网裁字第4320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周中梁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2021年9月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6执3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哲宇 审判员王文龙 审判员俞金刚 二0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郭颖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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