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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星红、运城市捷吉宇物流有限公司等山西驰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晋08民申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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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民申139号
  • 案件名称

    牛星红、运城市捷吉宇物流有限公司等山西驰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运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牛星红;运城市捷吉宇物流有限公司;山西驰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8民申13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牛某1,男,汉族,1968年8月1日生,山西省临汾市汾西县。        委托代理人:牛某2,男,1993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系牛某1之子。        委托代理人:詹某,山西邦宁(清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运城市捷吉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运临路西侧羊驼寺汽配城门面房4-5号。        法定代表人:胡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俊栋,山西明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山西驰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南风大道诺维兰汽车公园北100米。        法定代表人:李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曲某,山西驰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经理。        再审申请人牛某1因与被申请人运城市捷吉宇物流有限公司、山西驰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21)晋0802民初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牛某1再审申请请求:1、撤销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21)晋0802民初89号民事裁定;2、指令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理。事实及理由: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再审申请人所提起的诉讼请求明确具体:1、依法解除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运城市捷吉宇物流有限公司所签的分期付款购车协议书;2、依法返还再审申请人所购车款的首付款172000元;3、依法判令被申请人赔偿再审申请人因其质量问题所产生的通行、食宿、误工费各项损失共50000元;4、诉讼费和鉴定费由被申请人全额承担。再审申请人的起诉完全符合《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条件,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理应进行实体审理。原裁定却以再审申请人提起本案诉讼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为由,认为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捷吉宇物流有限公司答辩称,牛某1的再审申请审查应予驳回。理由为牛某1在收到(2021)晋0802民初89号民事裁定书后有十天的上诉期,但其放弃了该权利。后牛某1又以捷吉宇物流有限公司为被告重新提起了诉讼,案号为(2021)晋0802民初3083号,该判决驳回了牛某1的诉讼请求,且已经生效,牛某1也没有提起上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7058号判例,再审申请人放弃了常规性救济途径,未在法定上诉期内提出上诉,应当承担该处分行为所致的失权后果,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再审申请人牛某1虽主张一审裁定存在错误,但在法定上诉期内未提起上诉,亦未提供客观上导致其不能行使诉权的合理理由,其称疫情期间不能上诉,但其未递交其已将上诉状邮寄至一审法院的证据,故其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其放弃法律规定的常规性救济途径,应当承担该处分行为所致的失权后果。        综上,牛某1未经上诉直接向本院申请再审,属于滥用再审程序的情形,故其称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的主张,本院从程序上直接予以驳回。牛某1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牛某1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程亚丽审判员    任志敏审判员    梅智勇二O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贾月茹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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