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全林企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海宇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112民初35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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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112民初3536号案件名称
贵州全林企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海宇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贵州全林企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海宇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112民初3536号原告(反诉被告):贵州全林企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富水南路2号,统一社会代码:91520000709675670P。法定代表人:谢爱梅,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修忠,系该公司法务,代理权限: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许鹏,系该公司经理,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反诉原告):贵州海宇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地址:贵阳市云岩区黄山冲路1号社会统一代码:915201007221781500。法定代表人:胡成龙,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熊军霞,系贵州谋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2111343561,代理权限:特别代理。本院在审理贵州全林企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贵州海宇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贵州海宇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反诉贵州全林企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庭外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贵州全林企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被告贵州海宇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全林企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贵州海宇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在庭外已达成和解协议,双方互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充分行使其诉讼权利的体现,有益于解决双方纷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贵州全林企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贵州海宇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贵州全林企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0元,由被告贵州海宇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江 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朝辉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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