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某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8执3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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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8执362号案件名称
石某某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石某某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2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8执362号被执行人石某某,男。被执行人石某某刑事罚金及违法所得追缴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728刑初3号刑事判决书主文判令:“一、被告人石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0年9月5日起至2034年9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石某某违法所得749719.24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没收被告人石某某作案工具黑色苹果牌手机一部。”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石某某不服,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1日作出(2021)陕07刑终7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石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缴纳罚金200000元和违法所得749719.24元的义务,镇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遂依法移送执行,要求强制被执行人石某某履行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及违法所得人民币749719.24元,该案现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石某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依法追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749719.24元,现在监狱服刑。根据生效刑事判决书中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石某某名下登记的位于湖南省吉首市镇溪办事处G209绕城线旁碧桂园10栋602室房屋一套,另查明该套房屋系按揭贷款房屋,石某某仅支付部分首付款,其余贷款一直由其父亲石元能负责偿还。另经执行机构予以网络及传统查控,被执行人石某某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其名下无车辆、无工商股权登记,故网络和传统查控结果均表明被执行人石某某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查封房屋系家庭共有财产,目前不宜强制处分,可待其具备履行能力时,随时追缴。本次执行,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石某某应缴纳的罚金及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949719.24元全部未执行到位。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镇巴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8执36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石某某具备履行能力时再恢复执行,随时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波审判员 周秦汉审判员 左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 朝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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