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建新、四川秦川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824执13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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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824执1389号案件名称
佘建新、四川秦川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苍溪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佘建新;四川秦川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824执1389号申请执行人佘建新,男,生于1972年9月26日,汉族,四川省仁寿县人,住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被执行人四川秦川物流配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佘建新与被执行人四川秦川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川0824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四川秦川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佘建新的工程款860600.00元及资金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515.0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四川秦川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2021年6月1日,申请执行人佘建新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四川秦川物流配送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提示书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不动产、有价证劵等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四川秦川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并将被执行人四川秦川物流配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予以冻结,但无足额的存款可供执行。依法将被执行人四川秦川物流配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川0824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冉勇审判员 邵雄审判员 向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川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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