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佰龙、朱洪琳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13执保255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213执保2558号案件名称
刘佰龙、朱洪琳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刘佰龙;朱洪琳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13执保2558号被申请人:刘佰龙,男,1977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被申请人:朱洪琳,女,1976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本院作出的(2020)苏0213民初88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佰龙、朱洪琳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佰龙、朱洪琳名下的银行存款6983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吴迎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王荣荣书 记 员 顾 婧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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