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明清、信钢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02民初1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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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02民初1273号案件名称
艾明清、信钢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艾明清;信钢案件缘由
名誉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02民初1273号原告:艾明清,男,汉族,1950年11月17日出生,户籍地邵阳县,现住邵阳市。被告:信钢,男,汉族,1987年11月22日出生,住邵阳市双清区。原告艾明清与被告信钢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艾明清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艾明清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艾明清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艾明清负担。审 判 员 王堂堂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陈 敏书 记 员 喻 昊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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