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通建设有限公司、邓中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727执44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0727执448号案件名称
四川广通建设有限公司、邓中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平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四川广通建设有限公司;邓中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27执448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广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法定代表人:王新,董事长。被执行人:邓中富,男,196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四川广通建设有限公司与邓中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武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2日作出的(2021)川0727民初5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四川广通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邓中富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应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邓中富均未按期履行。据此,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邓中富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措施,本院对被执行人邓中富的证券、保险、税务、车辆、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工商登记及其他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系统查询。暂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关联案件检索,被执行人邓中富在本院及其他法院涉及执行案件众多,且均未履行完毕。2021年9月15日,本院到被执行人邓中富户籍地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了实地调查,也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经过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龚术伦审判员 王为民审判员 李显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梅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马淼淼、闫宁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8民初858号之一 下一篇 周圣坡、张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524执14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