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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淼淼、闫宁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8民初85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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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8民初85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马淼淼、闫宁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马淼淼;闫宁梅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零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828民初858号之一 原告:闫宁梅,女,200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佳县村民。    被告:马淼淼,男,199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佳县村民。闫宁梅与马淼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闫宁梅与马淼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认为,为了防止被告转移、隐匿财产,致使未来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有必要对被告马淼淼36000元范围内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马淼淼36000元范围内的财产予以保全。二、保全财产中银行存款、互联网金融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建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峰序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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