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淼淼、闫宁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8民初85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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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8民初858号之一案件名称
马淼淼、闫宁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马淼淼;闫宁梅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零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828民初858号之一 原告:闫宁梅,女,200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佳县村民。 被告:马淼淼,男,199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佳县村民。闫宁梅与马淼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闫宁梅与马淼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认为,为了防止被告转移、隐匿财产,致使未来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有必要对被告马淼淼36000元范围内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马淼淼36000元范围内的财产予以保全。二、保全财产中银行存款、互联网金融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建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峰序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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